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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学业管理细则

2019-09-16 

沈阳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学业管理细则

为了学生充分了解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安排好自己的学习计划,能动性的学习,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学制及学分要求

第一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动物医学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学生可以在47年内修满学分申请毕业;其他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学生可以在36年内修满学分申请毕业。

第二条 学校教学制度实行学分制。四年制学生主修专业毕业总学分需达到或超过 (含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175学分,五年制学生主修专业毕业总学分需达到或超过 (含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210学分。

第二章 教学计划及课程设置

第三条 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修读课程。教学计划是学校实现本科生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的总体计划和实施方案,是学校组织和管理本科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学生只有完成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方可毕业。

第四条 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限修课和选修课三大类。

(一)必修课是指培养计划中规定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二)限修课是指有条件限制的选修课,包括公共限修课、学科基础限修课、专业基础限修课、专业方向课(为一组课程,学生必须整组选修)。学生必须在每类限修课中完成规定的学分;

(三)选修课是指由学生自由选修的课程。学生获得的科技创新奖励学分可充抵选修课学分,但每名学生充抵学分最多不超过3学分。在完成本专业必修课程的前提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多选修其它专业的课程,其多选修课程的成绩同样计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课程设置按其模块分为公共平台课、学科基础平台课、专业基础平台课、专业平台课和实践教学环节,每个平台中都设有必修课和限修课,每个平台课都有相应学分要求。各专业的具体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详见《沈阳农业大学教学计划》。

第三章 修读课程

第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的课程安排及自己的具体情况,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修课程和安排学习进程。学校实行网上选课,网上选课的时间为每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和12月中旬至1月中旬。计算机自动生成课表。

第七条 学生应按教学计划选课,选课时要充分考虑课程的重要性和顺序,应按必修课优先、限修课次之、选修课在后,以及先行课优先、后续课在后的原则选课。学生每学期选课不得低于20学分,最高不能超过35学分。选修课不达到一定选修人数不能开课。

第八条 学校对公共平台课和学科基础课实行分学科同时开课,学生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教师听课。对于由多名教师授课,但课时相同、内容相同的的课程,学校实行“四统一”,即统一大纲、统一要求、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第九条 学生应随堂听课,无故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对于平均学分绩点4.0以上的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审查,教务处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免于随堂听课;学生选修的课程有部分内容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可申请自修其中1门课程的冲突部分,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参加实验、测试、考试,并办理相应手续。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训以及实验与实践教学环节均不能申请免听。学生旷课按《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执行。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免修课程制度。学校在每学期初,根据学生申请,对该学期的课程组织免修考试。学期平均学分绩点4.0以上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凡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者,准予免修。但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军训、实验及教学实践环节以及公共选修课等不能申请免修。

第四章 学分计算与最低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按如下方法计算学分,即:课堂教学与实验教学以每门课程的教学时数为标准计算学分,一般课程课堂教学每18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每30学时计1学分;公共平台课中的任选课和实验课每20学时计1学分。集中教学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一般每周计1学分;分散教学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一般满30学时计1学分。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科技创新奖励学分。在学期间,参加各种科技竞赛者,按获奖等级记15个学分。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教研与科研课题,按鉴定成果等级或科技获奖情况记15个学分。获得发明专利按专利类型每项记35个学分。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或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奖励学分只取最高值记分,不重复记分;多项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可以累计。对以上活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论文者,按期刊等级每篇记26个学分,并资助版面费。有关科技创新奖励学分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规定每学期学生必须取得的最低学分数,未达到最低学分数者将按退学处理。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学期末未能取得14学分及其以上者给予退学警告处理;

第二学期末累计未能取得28学分及其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学期末累计未能取得42学分及其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四学期末累计未能取得56学分及其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五学期末累计未能取得70学分及其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六学期末累计未能取得84学分及其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七学期末累计未能取得98学分及其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八学期末累计未能取得112学分及其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九学期末累计未能取得126学分及其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学期末累计未能取得140学分及其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五章 自主选择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允许一部分优秀学生在经过一学年的基础理论学习之后,根据自己的专长,在同一学科门类的专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自主选择专业的时间为第一学年结束后至第二学年开始前,具体要求详见《沈阳农业大学优秀本科生校内第二次选择专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辅修专业,鼓励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根据自己兴趣和专长辅修一个专业,学校创造条件,争取开设第二专业和第二学位专业。其学分要求如表1,2,3

1 同专业类别内辅修或选修第二专业学分要求

总学分

专业和专业

基础必修

专业

方向

学科

基础

选修课

实践

论文

辅修专业

26

18

8

第二专业

48

18

8

4

8

10

2 同专业门类内辅修或选修第二专业学分要求

总学分

学科和专

业基础课

专业

专业

方向

专业

选修课

实践

论文

辅修专业

42

24

10

8

第二专业

60

24

10

8

8

10

3 跨专业门类辅修或选修第二专业学分要求

总学分

学科

基础课

专业

基础课

专业课

专业

方向

专业

选修课

实践

论文

辅修专业

54

15

15

8

8

8

第二专业

66

15

15

10

8

8

10

第二学位

86

20

20

10

8

8

10

10

第六章 实行导师制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本科生导师制。学生自入学时起学校就安排导师指导。凡我校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实验人员都有义务担任本科学生的导师工作,具有硕士学位的助教也可作为学生的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导师对学生业务培养负有责任。具体如下:

(一)结合专业特点对学生进行学习目的与专业思想教育;

(二)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大学学习环境,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与生活能力;

(三)帮助学生了解教学计划及教学管理制度,回答学生有关本专业课程设置、任课教师、学院基本情况以及日常事务的咨询;

(四)帮助学生掌握学分制条件下选修课程、选择教师以及参加其它教学与实践活动的途径与方法;指导学生选课、实验、实习等;向学生客观、公正、负责地介绍任课教师情况;

(五)指导学生选择专业方向,阅读专业期刊,了解专业发展动向,参加科研课题及其它课外科技创新活动,甚至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八条 导师要经常与学生沟通,及时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院有关部门反映。学生也应经常与导师联系,争取导师的指导。学生直接与导师联系困难时,可通过院教务办公室联系。

第七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九条 所有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经考核,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按百分制计算),或及格以上(含及格,按五级记分制计算),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其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入成绩单,并归入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1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学生一学期中缺做实验、实习时数达五分之一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者,或缺交作业3次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为必修课程必须重新修读。选课后未办理退课手续,不参加课程考核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一条 课程成绩的评分兼顾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一般平时成绩可占该课程成绩比重30%左右。对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均按独立1门课程计算学分。

第二十二条 考查课程在期末考试前结束。考查课程由平时作业、小测验、实验报告、课程总结等给出成绩。

第二十三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以考勤和考查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学校安排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即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零分计。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习的质量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评定,并以此作为审核学生自主选择专业、评定奖学金、评选三好学生、选拔推荐免试研究生以及授予学位的基本依据。学分绩点与课程成绩折算的关系如下:

百分制考核课程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以下

五级对应的百分制

优秀(95)

(85)

(75)

及格(65)

不及格

成绩对应的学分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第二十六条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补考与重修制度。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一次免费补考,补考不及格或未参加补考者,经申请可在毕业前随各学期相同课程进行重修,重修课程按照学校学分制收费标准的70%进行收费,其他补考的课程按照学校学分制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所修课程不及格不予补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允许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的学生缓考。学生申请缓考,必须持本人的申请书和学校医院的诊断书或其他特殊资料,并由所在学院教学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学校教务处批准。经批准同意缓考的课程可以参加下学期开学第一周的补考,其成绩按正常考核对待。因病申请缓考课程总量不得超过该学期所学课程的四分之三,否则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申请缓考未被批准且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旷考学生不再有补考资格。

第二十九条 凡含有实验与实践教学内容的课程,其实验与实践部分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免试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免试。

(一)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体育比赛、科技竞赛等)的学生,当比赛时间与考试时间相同而不能参加考试时,可申请免试部分课程。学生申请免试某门课程,由参赛主管部门办理手续,报教务处审批。每学期申请免试的课程不得超过2门。免试课程成绩按70分记载;

(二)凡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满分60%分数者,可免于学校的外语水平考试;

(三)凡全国高校计算机二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免于学校的计算机水平考试。

第三十一条 每门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中记载1次。各课程补考、重修的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实际取得学分的时间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并注明“补考、重修”字样。在评价学生某学期、某学年或全学程学习质量,计算学分绩点时,凡经过补考取得学分的课程均按60分计,经过重修取得学分的课程按实际所得分数计算。 允许本科生申请重修成绩合格的课程,成绩以最高分为准。

第八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门课程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以及其它各项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其它集体活动均实行考勤制度,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教学和实践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旷课时数按每天6学时计。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连续旷课12学时(2天),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课24学时(4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旷课不足60学时(不足2周),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60学时(2周)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校医院诊断书。请假在3天以内(含3天)的由辅导员或指导教师审批(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教师审批),并报院办公室备案;3天以上1周以内由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1周以上由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动物医学专业47年,其他各专业36年)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毕业;具备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学生按基本修业年限提前或延长修业年限,需个人提出申请,学院教学院长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凡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10分以上者,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按肄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凡在基本修业年限内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培养环节,但尚有10学分以下(含10学分)课程考试成绩未合格,或毕业实习、生产实习、教学实习不合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其答辩不合格者,学生即可申请结业,也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准予结业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结业学生在结业后1年内可向学校申请未取得学分课程的考试,或申请补做毕业实习、生产实习、教学实习,或补作毕业论文(设计)及其答辩。课程考试、毕业实习、生产实习、教学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日期填写。不合格者,不再有申请考试或补做毕业实习、生产实习、教学实习及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格。申请结业换毕业学生和上届取得毕业证书而因为外语水平测试或计算机水平测试或两者都没通过,而不能获得学位的,也可以于结业或毕业后一年内申请参加两种水平测试,通过者可申请获得学位。

第四十条 延长学业年限至6(或7)年仍为结业者,结业后不再有换发毕业证资格。

第四十一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沈阳农业大学学位授予细则》的本科生,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因学习成绩原因延长学业年限的学生,从延长第1年起,应当按辽宁省普通高校当年生均额定拨款数和当年该专业学生应交纳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缴费。否则,不具备延长学习年限资格,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凡学满1学年以上(含1年),6学年(或7学年)以下,且按教学计划尚有10分以上课程未取得成绩的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章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99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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